《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3-2002)之一般規(guī)定/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框架-剪力墻結構、板柱-剪力墻結構的結構布置、計算分析、截面設計及構造要求除應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分別符合本規(guī)程第4、5、6和7章的有關規(guī)定。
8.1.2 框架-剪力墻結構可采用下列形式:
1、框架與剪力墻(單片墻、聯(lián)肢墻或較小井筒)分開布置;
2、在框架結構的若干跨內(nèi)嵌入剪力墻(帶邊框剪力墻);
3、在單片抗側力結構內(nèi)連續(xù)分別布置框架和剪力墻;
4、上述兩種或三種形式的混合。
8.1.3 抗震設計的框架-剪力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采用,柱軸壓比限值宜按框架結構的規(guī)定采用;其最大適用高度和高寬比限值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
8.1.4 抗震設計時,框架-剪力墻結構對應于地震作用標準值的各層框架總剪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滿足(8.1.4)式要求的樓層,其框架總剪力不必調(diào)整;不滿足(8.1.4)式要求的樓層,其框架總剪力應按0.2V0和1.5Vf,max二者的較小值采用;
2、各層框架所承擔的地震總剪力按本條第1款調(diào)整后,應按調(diào)整前、后總剪力的比值調(diào)整每根框架柱和與之相連框架梁的剪力及端部彎矩標準值,框架柱的軸力標準值可不予調(diào)整;
3、按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地震作用時,本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調(diào)整可在振型組合之后進行。
8.1.5 框架-剪力墻結構應設計成雙向抗側力體系??拐鹪O計時,結構兩主軸方向均應布置剪力墻。
8.1.6 框架-剪力墻結構中,主體結構構件之間除個別節(jié)點外不應采用鉸接;梁與柱或柱與剪力墻的中線宜重合;框架梁、柱中心線之間有偏離時,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6.1.3條的有關規(guī)定。
8.1.7 框架-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剪力墻宜均勻布置在建筑物的周邊附近、樓梯間、電梯間、平面形狀變化及恒載較大的部位,剪力墻間距不宜過大;
2、平面形狀凹凸較大時,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布置剪力墻;
3、縱、橫剪力墻宜組成L形、T形和[形等型式;
4、單片剪力墻底部承擔的水平剪力不宜超過結構底部總水平剪力的40%;
5、剪力墻宜貫通建筑物的全高,宜避免剛度突變;剪力墻開洞時,洞口宜上下對齊;
6、樓、電梯間等豎井宜盡量與靠近的抗側力結構結合布置;
7、抗震設計時,剪力墻的布置宜使結構各主軸方向的側向剛度接近。
8.1.8 長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部分較長的建筑中,其剪力墻的布置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橫向剪力墻沿長方向的間距宜滿足表8.1.8的要求,當這些剪力墻之間的樓蓋有較大開洞時,剪力墻的間距應適當減小;
2、縱向剪力墻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兩盡端。
8.1.9 板柱-剪力墻結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布置成雙向抗側力體系,兩主軸方向均應設置剪力墻;
2、抗震設計時,房屋的周邊應設置框架梁,房屋的頂層及地下一層頂板宜采用梁板結構;
3、有樓、電梯間等較大開洞時,洞口周圍宜設置框架梁或邊梁;
4、無梁板可根據(jù)承載力和變形要求采用無柱帽板或有柱帽板。當采用托板式柱帽時,托板的長度和厚度應按計算確定,且每方向長度不宜小于板跨度的1/6,其厚度不宜小于1/4無梁板的厚度,抗震設計時,托板每方向長度尚不宜小于同方向柱截面寬度與4倍板厚度之和,托板處總厚度尚不宜小于16倍柱縱筋直徑。當不滿足承載力要求且不允許設置柱帽時可采用剪力架,此時板的厚度,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150mm,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200mm;
5、雙向無梁板厚度與長跨之比,不宜小于表8.1.9的規(guī)定。
8.1.10 抗震設計時,板柱-剪力墻結構中各層橫向及縱向剪力墻應能承擔相應方向該層的全部地震剪力;各層板柱部分除應符合計算要求外,尚應能承擔不少于該層相應方向地震剪力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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